一、受理范围
(一)针对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、控告。
(二)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。
(三)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、建议。
具体包括:
1、违反政治纪律行为
2、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
3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
4、贪污贿赂行为
5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
6、违反财经纪律行为
7、失职渎职行为
8、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
9、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
10、防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
11、其他违纪行为
二、不予受理范围
(一)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,不予受理;
(二)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不予受理;
(三)对涉及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,不予受理;
(四)对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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